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43號
上 訴 人 凌瑄
柯懿珊
吳錦宜
李珊珊
林敬軒
施琬琳
馮娟娟
蔡宜庭
黃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15日具狀聲明上訴,未表明上
訴聲明及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另關於
上訴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
部不服,本件上訴人為共同訴訟人,應合併計算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如非全部上訴,請依據上訴可獲得之
利益計算裁判費並為繳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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