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743號
TPDV,107,訴,2743,2019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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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43號
上 訴 人 凌瑄  
      柯懿珊 

      吳錦宜 
      李珊珊 
      林敬軒 
      施琬琳 

      馮娟娟 
      蔡宜庭 
      黃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15日具狀聲明上訴,未表明上
  訴聲明及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另關於
  上訴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
  部不服,本件上訴人為共同訴訟人,應合併計算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如非全部上訴,請依據上訴可獲得之
  利益計算裁判費並為繳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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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