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吳養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水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7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
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