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1號
TPDV,107,訴,221,2019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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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吳養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水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7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
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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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