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協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芬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7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