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87號
TPDV,107,訴,1487,2019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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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協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芬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7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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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