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52號
TPDV,107,訴,1452,2019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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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靖峰 

訴訟代理人 邱筠涵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許侑珊律師
      陳湘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 107 年1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以補正之,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1日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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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