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9號原 告 林麗玲 林群翔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阮禎民律師複 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被 告 林盛文 訴訟代理人 林范秀雲 陳清怡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尤薏菁律師 倪子嵐律師 邰怡瑄律師被 告 林麗貞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黃沛頌律師被 告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28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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