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49號
TPDV,107,訴,1149,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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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9號
原   告 林麗玲 
      林群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阮禎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盛文 
訴訟代理人 林范秀雲
      陳清怡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尤薏菁律師
      倪子嵐律師
      邰怡瑄律師
被   告 林麗貞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黃沛頌律師
被   告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28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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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