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7年度,38號
TPDV,107,聲再,38,20190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8號
再審聲請人 馮勢棠 


      張藍捷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黃
偉政、莊淑如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 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再 審聲請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 補正。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本院107年度聲再 字第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惟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到 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