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緯澤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9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租賃所得、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 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 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 ;並提出聲請人自105 年9 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 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 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二、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 活費用( 如房屋租金、水、電費等) ?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 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交通費、房租、水電費、保險費 、手機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繳費 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 如資產公司 等) 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
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 貸契約等)。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 。
六、聲請人自陳現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之 法院與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七、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 如身 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 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 貸款、信用卡消費」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九、聲請人應提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 明財產來源及最新使用狀況;並請陳報該等不動產現值為何 ?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