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堯潔
代 理 人 喬政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並提出 聲請人自105 年9 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 郵局) 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 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 活費用( 如房屋租金、水、電費等) ?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 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水電費、電話費、日常用品等)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 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另有無其他支 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勞保費、健保費等支出?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應提出名下西元2003年出廠車輛之行照影本並說明上
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 證明。並應說明該車輛是否為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 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健康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 亦請註明)。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應為「有實物 擔保之汽車貸款」,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就元大商 業銀行之債權係記載為「信用卡消費借貸」,故請確認是否 有債權種類誤繕之情事。
四、承上,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 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 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又依本院107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51 號卷內資料所示, 聲請人另有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金額36,261元( 見調解卷第43頁) ,如屬遺漏或債權讓與之 情形,應更正債權人清冊中之債權金額後再重新提出於本院 。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 。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受扶養人林○ 霆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提出林○霆 105 年度暨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以及各 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霆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 他補助款項( 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 ,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消費 借貸、信用卡」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