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294號
TPDV,107,消債補,294,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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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振涼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近半年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應說明自兆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麟公司)離職後, 在何處任職?且應說明自107 年8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 薪資來源、期間、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公司或機關出 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 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三、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 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 年9 月起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
四、應說明聲請人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 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五、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



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七、應說明自兆麟公司離職後,如何支付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又 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 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有收入不足必要 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 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 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八、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資產公司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 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 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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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