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7年度,15號
TPDV,107,海商,15,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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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5號
原   告 曜捷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七年度海商字第六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 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 問題者(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32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 賠償原告受訴外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產 險公司)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致損害新臺幣598,586 元,而 原告請求是否有據,仍繫於明台產險公司向原告請求之訴訟 法律關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海商字第6 號)是否 成立,堪認該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應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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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捷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