囑託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7年度,502號
TPDV,107,家聲,502,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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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杜文薈 



上列聲請人聲請囑託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 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 1 項固有明文,惟該規定係就「法院」送達訴訟文書與在外 國之當事人而言,並非當事人對在外國之人送達私文書,得 聲請法院為之。
二、查聲請人並無相關案件繫屬於本院,則聲請人為處分因繼承 而取得之共有物,聲請本院囑託駐外單位對在國外之繼承人 送達私人文書,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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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