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7年度,501號
TPDV,107,家聲,501,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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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628 號、95年度繼字第641 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院95年度繼字第628 號、 95年度繼字第641 號限定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陳秋霞之債權 人,為瞭解陳秋霞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為此,爰 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陳 秋霞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歸戶查詢資料為憑,足 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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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