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825號
TPDV,107,司聲,1825,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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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葉明恩
      古正彥
      江明子
      趙賢文
      王惠英
      彭秀玉
      姚玉貞
      余黃寶雀
      王春鶯
      陳秀如
      曾杰貴
      楊智惠
      韓玉蘭
      邱雅雯
      劉蕙蘭
      陳善其
      李岱芳
      鄭惠芳
      沈美玉
      洪文周
      鄭惠琳
      遲雅各
      張美琴
      詹永吉
      彭玉燕
      曾浩銘
      方舒嫻
      黃芳惠
      賴穎慧
      蔡燕明
      陳永楠
      黃鈺婷
      蕭博益
      王來明


相 對 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兆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係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3號判決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判 決書查詢資料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 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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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兆乾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