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相 對 人 郭金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居所地址(即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經郵 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影 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未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有聲請人所提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稽,再經本院函請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亦 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7年12月14日新北警店刑字 第1073473945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 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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