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2323號
TPDV,107,司繼,2323,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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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323號
聲 請 人 翁張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秀鑾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林保全共有坐落於雲林 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林保全過世後,由其養子 林玉釵繼承,林玉釵又於民國85年4月3日死亡,本案之被繼 承人林秀鑾林玉釵之繼承人之一,林秀鑾死亡後,其繼承 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為確保聲請人 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秀鑾(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2年12月30日死亡)前經本院 於103年11月3日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003號裁定選任何恩得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 繼字第1003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林秀鑾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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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