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748號聲 請 人 賴永才 相 對 人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佳明(原名黃國杰)法定代理人 萬曉娟 法定代理人 沈金祥 相 對 人 林郡頡(原名林世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 林郡頡(原名林世昕)」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佳明(原名黃國杰)、萬曉娟、沈金祥及相對人林郡頡(原名林世昕)」。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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