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94號
TPDV,107,司拍,694,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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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趙肯將 
相 對 人 江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約定107年9月8日償還,並於107 年3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40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 期不為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發文通知相對人就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為陳述,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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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