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995號
TPDV,107,司催,1995,2019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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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李瑞慈(即李簡合之繼承人)

      李富美(即李簡合之繼承人)

      李學忠(即李簡合之繼承人)

      李學興(即李簡合之繼承人)

      李學成(即李簡合之繼承人)

      李學橙(即李簡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99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765541-8│1 │396 │
├──┼──────────┼───────┼──┼──┤
│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853578-9│1 │413 │




├──┼──────────┼───────┼──┼──┤
│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923758-1│1 │385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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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