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526號
TPDV,107,司促,20526,2019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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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信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字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劉美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信 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下同)97年9月至107年11月 止,累積欠繳大樓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萬7,300元,經以存證 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 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大廈管理規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聲請人僅提出存證信函 ,無郵政回執可供本院查明相對人之簽收記載,相對人是否 收取存證信函,知曉催告內容非無疑。又聲請人雖提出管理 費繳交一覽表及公告照片,惟並未提出相對人確實居住於「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釋明文件,此致相 對人是否確知公告內容,尚有疑義,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 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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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