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452號
TPDV,107,司促,20452,2019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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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卓天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新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文
  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
  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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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