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5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卓天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新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文 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 之文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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