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舍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
分,民國(下同)107年12月25日聲請狀108年1月15日陳報
狀皆載其起算日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07年1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由本
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7年12月26日起
算?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於
同年1月28日陳報狀載「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算利息,然
此日曆日早於兩造工程發票收據日(即107年11月14日),
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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