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71號
聲 請 人 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璿
相 對 人 大衍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明相對人公司已 辦理停業,目前亦無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紙 為證。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 更事項登記表,該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7日寄存送達於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因相對 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本院無從將支付命令合法 送達相對人,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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