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誠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伍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
分,由於聲請人係依據本院101年度司他調字第221號調解筆
錄調解成立內容請求,其利率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以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聲請人請求給付之本金為新臺幣(
下同)36萬元,由民國101年10月至107年12月止,按上開法
定利率計算,聲請人得請求利息之金額為18萬4,500元,逾
該金額部分之請求,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於此一併敘明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