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 告 林勝裕
林子豪
于金菊
徐藝珊
陳毅
鍾宛芸
顏冠婷
王映云
張躍騰
林惠萱
周達生
林宣甫
冷佳真
蔡亞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複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被 告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憶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憶倫為被告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 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亦有明定。二、查被告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7年8
月31日變更為黃憶倫,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因有 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然該訴訟代理人黃奕 仲律師已於107 年12月13日具狀陳報終止委任,當事人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黃 憶倫為被告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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