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業芳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璋瑤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61號恢復考績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16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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