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29號
TPDV,107,勞訴,129,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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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俊雄即元大地政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吳幼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軒涵間因本院107年度勞
訴字第12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7,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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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