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簡上字,107年度,2號
TPDV,107,再簡上,2,2019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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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孫銘華 
訴訟代理人 孫正雄 
被 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思微 

      黃靖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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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