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亞中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49,418元(計算式
:4,005,880元+143,538元=4,149,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