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58號
TPDV,106,訴,3358,201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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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亞中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49,418元(計算式
:4,005,880元+143,538元=4,149,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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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