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24號
TPDV,106,訴,3024,2019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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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24號
原   告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文緜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郁芳律師
被   告 宏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曜駿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張欣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法定代理人任期應已屆滿 ,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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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