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24號
原 告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文緜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郁芳律師
被 告 宏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曜駿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張欣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法定代理人任期應已屆滿 ,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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