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54號
TPDV,106,家訴,154,2019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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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高興旺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被   告 高文生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高美容 
      高上惠 
      高香蘭 

      高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被繼承人高祥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被告乙○○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 樓房屋遷讓,並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全體繼承人。
被告丙○○、甲○○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房屋遷讓,並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全體繼承人。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 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 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53條 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 第41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兩造被繼 承人高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式如原告 所列附表一所示。被告乙○○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4 樓房屋遷讓,並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全體繼 承人。被告丙○○、甲○○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0號4樓房屋遷讓,並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全體繼 承人。被告乙○○應自民國104年12月26日起至遷讓第2項 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770 元,及自各月給付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丙○ ○、甲○○應自民國104年12月26日起至遷讓第3項房屋之日 止,按月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955 元,及自各月給付日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第二、三、四、五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嗣後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3日當庭撤回第項訴之 聲明,衡諸其減縮聲明均係本於同一請求基礎事實,依前揭 規定,程序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繼承人高祥於104 年12月25日死亡,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尚未分割,但無法達成協議,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 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然兩造至今有無法協議分割之情事,爰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高祥所遺如附表一「 遺產項目欄」之遺產裁判分割。
被告乙○○、丙○○、甲○○自被繼承人死後,一直將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4樓房屋及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0號4樓房屋佔為所有,爰依法請求遷讓上開 房屋,並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全體繼承人等語。
並聲明:兩造被繼承人高祥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式如原告所列附表一 所示。被告乙○○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 00號4 樓房屋遷讓,並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全體繼承人。被 告丙○○、甲○○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 巷00 號4樓房屋遷讓,並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全體繼承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二、三、四、五項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
被告乙○○則以:被告乙○○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4樓房地,希望以市價新臺幣660萬向其他繼承人優 先購買上開遺產,並主張原告占有遺產中位於新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種植茶葉,兩造間 互負債務,爰依民法第334 條規定主張抵銷之,且被告亦代 全體繼承人修繕上開房地共支出新臺幣368萬2,760元,應先 由遺產中扣除返還給被告等語置辯。
被告丁○○則以:如果被告乙○○想取得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4 樓房地,那麼茶園就應該全部分配給原告才合 理等語置辯。
被告丙○○則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和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二間房地被告贊成變賣,但 是希望茶園可以採原物分割方式,被告願買下被告乙○○、 甲○○之持分等語置辯。
被告甲○○則以:被告同意由被告乙○○以市價新臺幣660 萬元優先承購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房地等 語置辯。




四、本院心證: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 亦同。又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 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179 條、第33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繼承人高祥於104 年12月25日死亡時,其遺留如附 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 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本件查無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兩造迄 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建物暨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等 件為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分割並無不 當,應予准許。復審酌被繼承人高祥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 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 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另被告雖主張曾代全體繼承人修繕遺產中位 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4樓房地共支出新臺幣368 萬2,760元,應先由遺產中扣除返還給被告乙○○云云,並 提出工程收據等件為證,惟被繼承人高祥於104 年12月25日 死亡,施工單據均發生在105年6月期間,且未經全體其他繼 承人同意修繕或此項工程款同意從遺產中扣除,故被告乙○ ○此項主張,不足此信。又被告乙○○、丙○○、甲○○均 主張原告擅自佔用被繼承人遺產中土地種植茶園,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應予抵銷,然依民法第334 條抵銷之規定 係在二人互負債務前提下,本院判決遺產分割既採變價分割 方式,並無互負債務問題,故被告乙○○、丙○○、甲○○ 均主張抵銷,為無理由,不足採信。另如同前述,原告已於 108年1月23日當庭撤回第項返還不當得利訴之聲明,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390條之規定,非財產權核無宣告 假執行必要,從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而分割遺產之 訴,性質上屬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 得不然。且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



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 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 有不同。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 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 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一:

┌───┬───────────────┬──────────┐
│編號 │ 遺 產 項 目 │ 分割方式 │
├───┼───────────────┼──────────┤
│ 01 │新北市深坑區萬順寮段草地尾小段│變價分割,變價後金額│
│ │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
│ │1/4 │例分配。 │
├───┼───────────────┼──────────┤
│ 02 │新北市深坑區萬順寮段草地尾小段│變價分割,變價後金額│
│ │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
│ │1/4 │例分配。 │
├───┼───────────────┼──────────┤
│ 03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炮子崙小段│變價分割,變價後金額│
│ │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
│ │1/1 │例分配。 │
├───┼───────────────┼──────────┤
│ 04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炮子崙小段│變價分割,變價後金額│
│ │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
│ │1/1 │例分配。 │
├───┼───────────────┼──────────┤
│ 05 │新北市深坑區埔新段0000-0000地 │變價分割,變價後金額│
│ │號土地、權利範圍:1/20 │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
│ │ │例分配。 │
├───┼───────────────┼──────────┤




│ 06 │新北市深坑區萬順寮段草地尾小段│變價分割,變價後金額│
│ │0000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 │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
│ │1/1 │例分配。 │
├───┼───────────────┼──────────┤
│ 07 │新北市深坑區埔新段00000-000建 │變價分割,變價後金額│
│ │號建物、權利範圍:1/1 │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
│ │ │例分配。 │
├───┼───────────────┼──────────┤
│ 08 │深坑區農會活期存款:新臺幣234 │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
│ │萬4,574元 │例分配。 │
├───┼───────────────┼──────────┤
│ 09 │深坑區農會定期存款:新臺幣495 │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
│ │萬元 │例分配。 │
└───┴───────────────┴──────────┘


附表二:
┌───┬────┬─────┐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
│ 01 │己○○ │ 1/6 │
├───┼────┼─────┤
│ 02 │乙○○ │ 1/6 │
├───┼────┼─────┤
│ 03 │丙○○ │ 1/6 │
├───┼────┼─────┤
│ 04 │甲○○ │ 1/6 │
├───┼────┼─────┤
│ 05 │丁○○ │ 1/6 │
├───┼────┼─────┤
│ 06 │戊○○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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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