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305號
TPDV,106,勞訴,305,20190108,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05號
原   告 吳致億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簡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佩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