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6年度,208號
TPDV,106,保險,208,201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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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0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告 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玖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經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海公司)給付原告美金430,541.673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 位請求萬海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009,677.73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是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因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 為選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中價額最 高者即原告先位聲明所請求者定之,故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



430,541.673元,折算為新台幣13,037,663元(以原告於民 國106年9月19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30.282元 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6,75 2元,已據原告繳納。原告於107年3月29日具狀對萬海公司 為追加請求,即㈠先位聲明:萬海公司應給付原告美金466, 603.642元,及自107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聲明:萬海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 ,129,691.486元,及自107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備位聲明之新台幣 14,129,6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36,3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126,752元,尚 應補繳新台幣9,59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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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