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TOMORROWPLUS CORP.
設60 MARKET SQUARE, P.O.BOX 364,
BELIZE CITY, BELIZE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
巷○○號B1
兼上開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住臺北市○○區○○○路○段○○○
巷○○號地下
居臺北市○○區○○路○段○○○號
五樓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
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
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美
金二百八十六萬六千五百三十五元五角四分,依起訴日一0
五年六月六日臺灣銀行美金與新臺幣賣出現金匯率一比三二
‧五八二計算(見卷㈠第一三六頁),折合新臺幣玖仟叁佰
叁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捌佰捌拾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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