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官素華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5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9
85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