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附帶民事
訴訟原告 謝友雪
朱淑惠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8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被告廖世溢違反證券交
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廖世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廖世溢應與另案被告林銘、陳武亮 、張紫雲等人連帶賠償原告謝友雪及朱淑惠各新台幣(下同 )17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 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
二、其陳述略稱:被告廖世溢等人於民國90-92年間,以不實廣 告和說明會吸引原告購買未上市的美國聯傳公司股票,原告 2人各買了美國聯傳公司各4張股票,分別受有17萬元損害, 被告所涉詐偽賣股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2人緣提 起本案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世溢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