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寶貴珠寶玉器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珊
訴訟代理人 陳國貴
被 告 LEMON NESTOR SARMEINTO(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LEMON NESTOR SARMEINTO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233號
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寶貴珠寶玉器銀樓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鈺珍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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