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郭上維律師
被 告 黃照岡
輔 佐 人 劉正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38 號),聲
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照岡前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至國立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接受腦部血流單 光子斷層掃描報告,並經該院診斷「疑似輕度知能障礙、疑 似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嗣被告因上揭腦灌注異常,亦不 斷有暫時性腦缺血之病況;又參酌被告於107 年7 月2 日至 4 日至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就診之 診斷證明,被告尚有暫時性腦缺血脂情形,綜上所述,客觀 上被告應已無法於法庭為自己答辯,爰為保護被告之利益, 具狀聲請停止審判,並請鈞院指定醫療院所對被告進行相關 病情鑑定云云。
二、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 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 4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照岡前於107 年4 月10日以外文姓名「LAUANTON ZHE NGXI」、護照號碼「000000000 號」等資料至臺大醫院住院 ,於同年月11日接受腰椎穿刺術,同年月13日接受腦部血流 單光子斷層掃描,於同年月21日出院,該次檢查結果為「疑 似輕度知能障礙、疑似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惟其斯時住 院之身體狀況與意識狀況,尚可應付大部分日常活動,嗣被 告僅於同年5 月1 日回診神經科1 次,經囑咐至風溼免疫科 回診追蹤疑似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以勸說接受檢查輕度知 能障礙鑑別所需之篩檢,惟被告住院時不願接納醫師建議, 除同年5 月4 日曾至風溼免疫門診回診1 次,並開立藥物外 ,迄未再就前開疾病追蹤治療等情,有臺大醫院總院區診字 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7 年7 月 19日領一字第1075118195號函暨附件護照申請書影本、臺大 醫院107 年7 月25日校附醫秘字第1070903597號函、107 年 10月29日校附醫秘字第1070905377號函檢附病歷影本附卷可 稽(見本院訴字卷一第69至71頁、第75頁、第107 頁、第32
1 至351 頁),堪可認定。
㈡被告復於107 年7 月2 日至奇美醫院急診,於急診主訴左側 肢體乏力,但經檢查肌力正常,可活動自如,因不排除有急 性腦中風,而建議住院檢查,於同年月3 日入院,同年月4 日出院,並經診斷為「疑暫時性腦缺血」,嗣被告僅於同年 月10日回診,亦未就該疾病進行追蹤治療等節,有奇美醫院 診斷證明書、107 年10月19日(107 )奇醫字第3929號函檢 附病歷資料影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徵(見本院訴字 卷一第105 頁、第233 至317 頁、第387 頁),亦堪認定。 ㈢觀諸前開臺大醫院、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於開立之診斷僅 為「疑似」,且其於就診時之意識均為正常,並可進行日常 生活活動,佐以被告未接受醫師建議進行檢查輕度知能障礙 鑑別所需之篩檢,亦未就上開疾病進行追蹤檢查,實難認被 告目前已確診罹有前揭輕度知能障礙、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 、腦缺血等疾病,是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尚不足證明被告有 因疾病不能到庭或影響正常在庭表達能力等情狀,而無對被 告前開病情進行鑑定之必要。又參酌被告於107 年11月27日 、同年12月18日到庭陳述之狀況,及其尚有輔佐人及辯護人 在庭協助為其辯護並維護其權益,本案聲請,核與上揭規定 不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