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06號
TPDM,108,簡,206,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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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又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
字第284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又偉竊盜,處拘役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沈又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7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3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 00號「頂好超市八德店」內,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由簡宏 偉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手提包 內,未結帳逕行離去。嗣經簡宏偉透過現場監視器畫面察覺 有異,遂報警處理,為警到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商品 ,而查悉上情。案經沈又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又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 第5 至6 頁背面、第40頁及背面、第47頁及背面),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簡宏偉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7 至8 頁 ),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商品價格標籤2 紙、 扣押物品照片1 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3張、監視錄影光 碟1 片等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0至12頁、第14頁、第17至25 頁背面、第38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沈又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初犯竊盜罪經法院論罪 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竟不知悔 悟,猶恣意竊取他人之物,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之 觀念,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與告訴 人簡宏偉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 卷可佐(見偵卷第50頁),態度良好;又本件所竊得之物品 ,價值共877 元,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尚非甚鉅,且 據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 14頁),其財產法益遭受侵害之情形獲得部分程度之減輕; 併考量被告患有重鬱症、單一發作、重度伴有精神病特徵、



強迫症、輕度身心障礙,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 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各1 紙存卷足憑( 見偵卷第48、53頁),暨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家庭經濟狀況為 貧寒、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5 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商品,業經告訴人具據 領回,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毋庸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尚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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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價格(新│
│ │ │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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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一匙靈亮彩濃縮洗衣精(1.8 KG│89元 │
│ │)1 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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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熊寶貝柔軟精白玫瑰(400 ML)│100元 │
│ │1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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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熊寶貝柔軟精補陽光香(1.84L │99元 │
│ │)1 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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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毛寶除蹣抗菌冷洗精(1000 G)│149元 │
│ │1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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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光泉麥芽杯奶(245 ML)2 瓶 │單價39元│
│ │ │總價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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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味全100%柳橙原汁(410 ML)1 │45元 │
│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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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金太子阿里山雪耳飲(230 G) │89元 │
│ │1 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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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瓜瓜園燒蕃薯(500 G)1 盒 │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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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光泉鮮奶(936 ML)1 瓶 │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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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光泉全脂鮮奶(290 ML)1 瓶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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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8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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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