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33號
TPDM,108,單聲沒,33,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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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麗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624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圖樣之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被告戴麗雲違反商 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 107年度偵字第26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仿冒 LV商標圖樣之手提包1個係仿冒品,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 定。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 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 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 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 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是本院 自得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6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附卷可參。又扣案仿冒LV商標之手提包1個(保管字號: 臺北地檢署107年度紅字第1630號)為仿冒品,有LOUIS VUITTON PACIFIC LIMITED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臺 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6244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堪 認前開物品確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揆諸上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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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