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如龍(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死者陳如龍於民國107年2月6日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旅館內,持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自殺身亡,因該槍枝為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枝,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 藏或陳列,屬違禁物,此觀之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及第5 條 自明。
三、經查,被告陳如龍於107年2月6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旅館內,持扣案槍枝自殺身亡,因查無涉嫌販賣或 轉讓槍枝之犯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於107年10月25日簽結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松山分局107年10月7日偵查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被 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而扣案手槍1支,經 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係改造手槍,由仿半 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 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7 年5月15日刑鑑字第107001617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是上 開扣案手槍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 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育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