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07年度,6號
TPDM,107,金簡,6,2019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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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景姍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0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萬景珊」之記載,應更正為「萬景姍」。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其中「當 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記載之「萬 景珊」,係「萬景姍」之誤繕。但因「萬景姍」之年籍及身 分證統一編號均已正確記載於「當事人」欄中,是此誤繕並 不影響對當事人同一性之辨認,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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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