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7年度,87號
TPDM,107,自,87,201901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87號
自 訴 人 中華家國黨


代 表 人 梅峯  


自 訴 人 工黨  
代 表 人 鄭昭明 



自 訴 人 中華赤色聯盟

代 表 人 朱俊源 


自 訴 人 臺灣建國黨

代 表 人 黃國華 



自 訴 人 地球公義聯線

代 表 人 吳嘉琍 



自 訴 人 正義聯盟
代 表 人 何棋生 


自 訴 人 客家黨 

代 表 人 溫錦泉 


自 訴 人 健保免費連線


代 表 人 梅肖雲 


自 訴 人 中華民國共產黨

代 表 人 呂寶堯 


自 訴 人 中華天同黨

代 表 人 呂寶堯 


自 訴 人 中華兩岸文化經濟黨


代 表 人 李俊昌 


自 訴 人 台灣革命黨

代 表 人 李〡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陳柏光
      郭仲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標題及案號欄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暨正本之教示欄所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各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