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8號
自 訴 人 陳明珠
被 告 馬英哲
選任辯護人 彭正元律師
溫宏毅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 用同法第273 條第6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 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 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 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陳明珠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陳俊傑律師為自訴代 理人,然自訴人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 本院卷第355 頁刑事陳報狀)後,已無委任律師續行訴訟, 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規 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委任者,諭知不受理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