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03號
聲 請 人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告訴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王健安律師
蕭郁庭律師
相 對 人 江穎範
朱俊豪
吳忠輝
陳傳中律師
陳鵬光律師
呂紹凡律師
蕭富山律師
黃鈺如律師
蔡孟貞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相對人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陳傳中律師、陳鵬光律師、呂紹凡律師、蕭富山律師、黃鈺如律師、蔡孟貞律師及吳典倫律師就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之刑事訴訟事件,對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 號刑事訴訟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下稱:智審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 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1、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 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 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 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2、因刑法第 253條至第255條 、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 密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第36條關 於第19條第5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 第 1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 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 ,不在此限; 3、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 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 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事件; 4、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 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下稱:智財法組法】 第3條定有明文。而智財法組法第3條第2款前段、第4款所定 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第8條第1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 1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第 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 準用之,智審法第23條、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營 業秘密法第 2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以 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經濟價值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保密措施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且可用於生產、銷售 或經營之資訊,始可稱之;而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其主張之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應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 及保密措施等要件,始受營業秘密之保護,至判斷是否已達 合理保密措施之程度,應在具體個案中,視該營業秘密之種 類、事業實際經營及社會通念而定之,而審查營業秘密所有 人之保密措施時,不採嚴格之保密程度,解釋上已達任何人 以正當方法無法輕易探知之程度,即可認定具備合理之保密 措施;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設計乃為同時保護當事人之營業 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訴訟權,即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 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倘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違反該命令, 自有營業秘密法相關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規定相繩(智慧財 產法院106年度刑智抗字第15號裁定、106 年度刑秘聲字第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因違反營業 秘密法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案件審理中 ,並且選任相對人陳傳中律師、陳鵬光律師、呂紹凡律師、 蕭富山律師、黃鈺如律師、蔡孟貞律師及吳典倫律師為辯護 人,緣聲請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為全球 高端伺服器最大之原始設計製造商,伺服器於民國 106年出 貨量為全球第一,佔全球伺服器市場規模中之28%,伺服器 營收為新臺幣【下同】1,700億元,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7 所示之訴訟資料為聲請人用於製造高端伺服器機密技術資料 、專門知識、生產及出貨計畫、報價資料、成本分析、業務 流程、組織管理、財務資料之重要資訊,如配合原任職於聲 請人公司嗣已轉職至與聲請人競爭之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仁寶公司】之相對人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 ,因其等熟悉上開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倘其等將上開營業秘 密結合加以運用,則有妨害聲請人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審 法第30條準用11條第 1項、第12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就如 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之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三、經查,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乃 公訴意旨認相對人江穎範、吳忠輝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聲 請人之營業秘密,因而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 1項第2 款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項之罪;相對人朱俊豪未經授權而 重製、洩漏及使用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因而涉犯營業秘密法 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且據相 對人江穎範於警詢時供稱:伊擔任仁寶公司昆山伺服器廠的 廠長,負責管理整個工廠的供料排程、生產、檢驗、出貨及 管理生產成本,伊於聲請人處任職時有簽署聲請人之全球員 工行為準則管理辦法【下稱:該行為準則管理辦法】等語(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341號卷〔二 〕【下稱:他二卷】第7頁、第8頁);相對人朱俊豪於警詢 時供陳:伊與被告江穎範均在仁寶公司昆山廠的滬萊廠,滬 萊廠專門生產伺服器,伊負責伺服器生產線上各該測試站點 的管理,伊於聲請人處任職時有看過、同意及簽署聲請人之 該行為準則管理辦法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34 1號卷〔三〕【下稱:他三卷】第134頁、第136頁至第137頁 );相對人吳忠輝於警詢時陳稱:伊在仁寶公司昆山仁寶五 廠工作,主要是負責仁寶公司所有產品的售後服務與維修, 包含伺服器,伊於聲請人處任職時有看過該行為準則管理辦 法,伊知道仁寶公司也有在作伺服器代工等語(見臺北地檢 署107年度偵字第17876號卷【下稱:偵字卷】第30頁、第31
頁、第38頁),與證人廖光權於警詢時證稱:聲請人桃園廠 主要是研發及生產伺服器、儲存器及交換器,聲請人是業界 很早就開始研發與製造伺服器的公司,所以在硬體研發與產 線測試流程、工具都有領先其他公司,其中硬體、軟體部分 會申請專利,但整個測試過程中的使用、組合方式、設定參 數及測試分析報告不會顯現在專利上,卻會影響產線的生產 效率,這是聲請人的優勢,而相對人江穎範以電子郵件附件 方式寄送證人蔡蟬伊之附表編號1至編號9之相關資料,附表 編號1之資料是聲請人採購部門所製作聲請人關於Microsemi 及HPE 所下單產品之產能、交期、備料資料及物料採購流程 ;附表編號2之資料是聲請人關於HPE之伺服器、機櫃和小卡 已出貨、預估出貨量,可顯現聲請人當年對HPE 的總出貨量 ;附表編號3之資料包含HP最新機種,G10產品所需要的主機 板及小卡數量,其餘以專案名稱命名的工作表即是有專案產 品要用到的主機板及小卡料號,以及伺服器或儲存器的產品 設計規格,主要是採購及會計成本計算使用;附表編號4 之 資料,聲請人墨西哥廠機櫃製造組裝動線及利用治具做測試 的介紹影片,影片包含產品產線組裝動線規劃、生產線及人 員擺放位置,此均為聲請人從製造電子設備後不斷反覆測試 所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方式,也包含聲請人當月向微軟公司 報告有關產能、不良率、測試治具介紹、測試技術專案開發 等資訊;附表編號5 之資料內容是介紹伺服器主機版電路測 試方式,該方式是聲請人自行開發的快速邊界掃描技術,加 上聲請人自行研發的治具,可一次全面性地測試整個伺服器 主機,全球只有聲請人才有該技術,可以提前篩選不良品提 升良率、降低成本;附表編號6 之資料是錫球即焊接主機板 與元件接腳錯誤的詳細分析報告及個案出給客戶HP的報告; 附表編號7 之資料是聲請人內部作成之陶瓷電容市場調查, 包含未來陶瓷電容的使用、供貨趨勢及對陶瓷電容大小、容 量分析;附表編號8 之資料記載聲請人上海廠每個廠的人員 配置及事業單位直接、間接員工和管理人員的配比;附表編 號9之資料係聲請人對PCA板、系統端之測試檢驗進度報告, 其中提及快速邊界技術已可測試高速互連系統匯流排,電池 測試治具及直流馬達的包括電池內阻抗和電壓、包裝電壓監 控、包裝溫度監控、電池充放電之測試等研發進度及未來展 望、自動光學測試之未來展望及欲達成之目標,證人蔡蟬伊 並非此些資料的專案負責人員,亦非有權限知悉此些資料之 主管,其無權知悉資料;又相對人江穎範以電子郵件附件方 式寄送予相對人朱俊豪之附表編號10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 10之資料,是聲請人桃園廠製造中心測試工程處最新研發測
試HP新產品的治具和腳架設計圖,附表編號10之資料須聲請 人桃園廠製造中心測試工程處測試的一部人員及該單位主管 才會知道,相對人朱俊豪並非負責研發測試工具之人,亦非 負責HP產線之人員,其無權知悉該技術;相對人江穎範以電 子郵件附件之方式將附表編號11至編號13之相關資料寄送予 其個人使用之電子郵件,附表編號11之資料是聲請人墨西哥 廠對客戶HPE 公司已出貨及預估出貨量資料,包含接單方式 、出貨種類等詳細資料,此均為聲請人內部涉及成本、會計 之資料,絕不能自行複製或已任何方式攜出;附表編號12之 資料係聲請人等特定供應商釋出之G10.5代兩項產品RFI文件 資料,即HPE 提供有意願簽約的合作廠商作為報價依據的資 料,含HPE最新伺服器G10.5的詳細規格,包含時程、電路與 機構的特殊需求等,以及聲請人依據該規格所延伸出來的數 量、價格報價文件,含所有大項元件詳細的報價,此只有業 務、專案經理、成本、會計人員及相關事務處主管知悉,絕 不能自行複製或已任何方式攜出;附表編號13之資料係聲請 人上海廠CP70及CP72兩條產線之表面黏著技術SMT 產能利用 率資料,此僅有成本、會計人員及製造中心主管有權利知道 ,絕不能自行複製或已任何方式攜出;倘附表編號1 之資料 遭競爭同業取得,則可以複製同樣的團隊及流程,在最節省 成本的情況下取得客戶訂單;附表編號2 之資料如遭競爭同 業取得,將有價格上的競爭;附表編號3 之資料包含完整的 伺服器或儲存器產品細部零件,可從中推估整台成本,如競 爭同業要搶聲請人的單,取得該資料即可知道需要建立多少 產線的成本;附表編號4 之資料包含聲請人長久經營所開發 之設計、自動化、測試生產特點、測試大數據分析、聲請人 自製的測試工具、設計小卡能力、自動化開機功能產線、軟 體支援性、除錯及維修能力、產線智能製造及自動化控管的 相關資訊,外界並沒有此技術,與客戶洽談時在展示資料前 都會簽訂保密協定;附表編號5 之資料,有標出該技術要具 備哪些治具、操作流程、訊號跑動的測試順序等資訊,且相 對人江穎範即是當初計畫的主持人,只要有這個影片便利能 夠再製造相同的測試工具,如競爭同業取得則可節省生產成 本;附表編號6 之資料是聲請人長期製造、檢測經驗彙整之 結果,如競爭同業取得,則可馬上減少許多嘗試、失敗進而 大幅降低成本;附表編號7 之資料如競爭同業取得,其將可 決定未來搶料或避免使用哪種料;附表編號8 之資料如競爭 同業取得,將可計算人力成本,倘又搭配附表編號2 之資料 ,將可推算出一條產線所需之人力數量、產能及人力成本, 加上藉由人力盤點表可知建一個新廠需要設立何部門、職位
、各部門及職位需要多少人力,競爭同業取得該份資料則可 輕易地仿效聲請人建立已成熟各產線的人員配置、管控,進 而節省人事成本;附表編號9 之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將 可縮短研發時程及成本;倘附表編號10之資料外洩,則會讓 競爭同業減少測試成本;附表編號11之資料如競爭同業取得 ,將可知聲請人墨西哥廠的產能及HP北美市場的需求;如附 表編號12之資料外洩,其他公司就會知道聲請人對該項產品 的報價,進而低價搶單;如附表編號13之資料外洩,則競爭 同業可以計算出聲請人上海廠的產能,也可以算出每個元件 表面黏著成本;又聲請人每年都會在桃園廠和士林廠舉辦保 護公司機密資料的實體課程,105 年間則是桃園廠和士林廠 各舉辦兩場,除此之外聲請人也有線上課程,讓員工隨時觀 看,新進員工的訓練也會安排該課程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 7年度他字第1341號卷〔一〕【下稱:他一卷】第320頁、第 322頁至第334頁),及證人崔樹貴於警詢證述:相對人江穎 範離職前為聲請人之全球製造技術中心主管、相對人朱俊豪 離職前為派駐聲請人上海廠的測試工程師、相對人吳忠輝離 職前是桃園製造中心測試一部的測試工程師,針對生產中IC T 測試工站的檔案內容是使用不同測試卡片,分別為N卡及C 卡,紀錄作測試的時間及分析,如檔案外洩則競爭同業可節 省研發成本,而功能測試治具的干涉檢查內容包含如何檢查 治具設計是否會壓傷產品的流程、方法及步驟,此僅有聲請 人全球製造技術中心測試治具開發部及測試工程部的人才會 知道,如果資料外洩則競爭同業即可不需要花人力及時間進 行研究,可直接減少成本;另就聲請人針對DELL公司Pionee r 伺服器產品,如何測試、測試流程、測試涵蓋度如何及有 哪些特殊測試需要被執行的專案檔案,必須負責該專案的測 試工程師才能接觸及取得,如資料外洩DELL公司會中止與聲 請人的合約,造成聲請人重大損害,且倘競爭同業取得將可 直接模仿該測試計畫,不需要花費研發成本等語(見他三卷 第170頁至第175頁)互核以觀,並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16之 資料、聲請人法務處保護公司機密資訊之資料及該行為準則 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在之卷宗頁碼見 附表編號1至編號16之備註欄;其餘見他一卷第365頁至第39 4 頁;他二卷第25頁至第35頁;他三卷第147頁、第151頁至 第160頁),則聲請人業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6之資料涉及營 業祕密,若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外之目的使用,對聲請人之 事業活動將生鉅大危害等節,盡其釋明之責。是本院審酌如 附表編號1 至編號16所示之資料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 業秘密,若經揭示有妨害聲請人事業活動之虞,聲請人之前
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智審法第30條準用同法 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主文所示。四、至附表編號17部分,聲請人並未釋明該資料如何所採取之保 密措施之具體情形要件,且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之保護分屬 不同保護規範領域,各有其相應之要件,縱認該資料因涉及 聲請人之人事、業務內部之個人資訊,而得認屬聲請人之工 商秘密,因聲請人尚未釋明附表編號17所示資料如何符合營 業秘密法第 2條規定,礙難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此部分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吳志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開裁定核准聲請部分不得抗告;駁回聲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名稱 │備註欄 │
├──┼───────────┼────────────┤
│ 1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4月│他一卷第169頁至第175頁。│
│ │12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37頁至第48頁、第│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183頁至第194頁。 │
│ │HPE_MSCC Supply Chain │ │
│ │Summit Presentation_04│ │
│ │12_BACKUP.pptx)。 │ │
├──┼───────────┼────────────┤
│ 2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5月│他一卷第177頁。 │
│ │19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49頁至第52頁、第│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195頁至第198頁。 │
│ │Yi.xisx;ATT00001.htm)│偵字卷第113頁至第116頁。│
│ │。 │ │
├──┼───────────┼────────────┤
│ 3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5月│他一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 │29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往│他二卷第53頁至第74頁、第│
│ │來電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199頁至第220頁。 │
│ │案(HPE G10出貨排程檔 │ │
│ │案及G10_Card List.xlsx│ │
│ │)。 │ │
├──┼───────────┼────────────┤
│ 4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6月│他一卷第193頁。 │
│ │24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75頁至第80頁、第│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221頁至第226頁。 │
│ │「Inventec Mexico Plan│偵字卷第117頁至第122頁。│
│ │t Rack Build-Rev2 .mp4│ │
│ │」、「MSFT_MFG_Technol│ │
│ │ogies0-00-0000.pptx」 │ │
│ │)。 │ │
├──┼───────────┼────────────┤
│ 5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6月│他一卷第195頁。 │
│ │25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81頁至第86頁、第│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227頁至第232頁。 │
│ │「Inventec Boundary Sc│他三卷第33頁至第42頁。 │
│ │an.swf」、「MSFT_MFG_T│偵字卷第123頁至第128頁。│
│ │echnologies 0-00-0000.│ │
│ │pptx」、「Probin Bound│ │
│ │dary Scan1080P.mp4」)│ │
│ │。 │ │
├──┼───────────┼────────────┤
│ 6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7月│他一卷第197頁至第205頁。│
│ │20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87頁至第98頁、第│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233頁至第244頁。 │
│ │「SY480G10 IPT lab dye│偵字卷第129頁至第140頁。│
│ │stain report.pdf」、「│ │
│ │ATT00001.htm」、「SY48│ │
│ │0G10 iLo cannot po wer│ │
│ │on issue.ppt」、「ATT0│ │
│ │0002.htm」)。 │ │
├──┼───────────┼────────────┤
│ 7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8月│他一卷第207頁至第209頁。│
│ │8 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 99頁至第102頁、│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第245頁至第248頁。 │
│ │6010_MLCC Market Statu│偵字卷第141頁至第144頁。│
│ │s 00000000.pdf」。 │ │
├──┼───────────┼────────────┤
│ 8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 │11日10時 9分許寄予個人│他二卷第105頁至第112頁。│
│ │使用yichiang1997@gmail│偵字卷第147頁至第154頁。│
│ │.com帳號之電子郵件及全│ │
│ │部附件檔案(HR Weekly │ │
│ │Report-00000000.pptx」│ │
│ │、「ATT00001.htm」。 │ │
├──┼───────────┼────────────┤
│ 9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19頁至第249頁。│
│ │11日12時50分許寄予個人│他二卷第113頁至第130頁。│
│ │使用yichiang1997@gmail│他三卷第185頁至第200頁。│
│ │.com帳號之電子郵件及全│偵字卷第155頁至第172頁。│
│ │部附件檔案(TAO_TDE_We│ │
│ │ekly_Update_10Septempe│ │
│ │r2017.pptx」、「ATT000│ │
│ │01.htm」。 │ │
├──┼───────────┼────────────┤
│ 10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51頁至第255頁。│
│ │11日寄予相對人朱俊豪之│他二卷第131頁至第134頁。│
│ │電子郵件及其全部附件。│他三卷第148頁、第201頁至│
│ │ │第204頁。 │
│ │ │偵字卷第173頁至第176頁。│
├──┼───────────┼────────────┤
│ 11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65頁至第267頁。│
│ │12日4時34分許寄予個人 │他二卷第135頁至第140頁。│
│ │使用yichiang1997@gmail│偵字卷第177頁至第182頁。│
│ │.com帳號之電子郵件及全│ │
│ │部附件檔案(「Septembe│ │
│ │r Capacity Plan 09_11_│ │
│ │17.xlsx」、「ATT00001.│ │
│ │htm」、「September Cap│ │
│ │acity Plan 09_11_17.xl│ │
│ │sx」、「ATT00002.htm」│ │
│ │。 │ │
├──┼───────────┼────────────┤
│ 12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69頁至第271頁。│
│ │12日 6時49分許寄予個人│他二卷第141頁至第158頁。│
│ │使用yichiang1997@gmail│偵字卷第183頁至第200頁。│
│ │.com帳號之電子郵件及全│ │
│ │部附件檔案(「Hediwg G│ │
│ │en10.5 RFI v0 000000.p│ │
│ │df」、「ATT00001.htm」│ │
│ │、「Merlin Gen10.5 RFI│ │
│ │Z000000000.pdf」、「A│ │
│ │TT00002.htm」、「Mfg N│ │
│ │RE Quotation sample A0│ │
│ │1.XLSX」、「ATT00003.h│ │
│ │tm」。 │ │
├──┼───────────┼────────────┤
│ 13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73頁。 │
│ │12日9時1分許寄予個人使│他二卷第159頁至第160頁。│
│ │用 yichiang1997@gmail │偵字卷第201頁至第204頁。│
│ │.com帳號之電子郵件及全│ │
│ │部附件檔案。 │ │
├──┼───────────┼────────────┤
│ 14 │聲請人之投入成本估算表│他一卷第359頁。 │
│ │。 │偵字卷第237頁至第238頁。│
├──┼───────────┼────────────┤
│ 15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技術(│他三卷第177頁至第184頁、│
│ │功能測試治具的干涉檢查│第293頁至第294頁。 │
│ │過程、ICT 測試卡測試報│偵字卷第225頁至第228頁、│
│ │告)價值/損害表。 │第231頁至第236頁、第239 │
│ │ │頁至第240頁。 │
├──┼───────────┼────────────┤
│ 16 │聲請人之Pioneer專案資 │他二卷第461頁至第474頁。│
│ │料。 │他三卷第59頁至第72頁、第│
│ │ │205頁至第218頁。 │
│ │ │偵字卷第207頁至第220頁。│
├──┼───────────┼────────────┤
│ 17 │收件人員資料。 │他三卷第129頁至第132頁。│
│ │ │他三卷第263頁至第2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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