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00號
TPDM,107,易,700,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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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安國


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律師
      陳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3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杰儒告訴被告高安國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告訴 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按(見本院易字卷第95頁)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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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