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1102號
TPDM,107,審訴,1102,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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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緯隆(原名林峰均.林書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132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緯隆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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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