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7年度,26號
TPDM,107,審交重附民,26,201901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簡孜晏
      簡孜宇
      簡孜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簡振昌
      賴秀峰
被   告 林家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5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