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71號
TPDM,106,附民,471,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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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71號
附民原告  沈容伊
      吳寧芬
      張美桃
      李淑惠

      王慧齡

      喻文芳
      柯菊英
      王金絨
送達代收人 蕭蒼澤律師
附民被告  賴嚮景
      陳俊宏
 
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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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