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陳薇方
被 告 賴駿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5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52號刑事案件被告賴駿嘉被訴傷害案件 ,因告訴人即原告陳薇芳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 字第652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 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