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黎月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高銘堂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107年1月31日│50,000元 │BA1615715 │ │
└──┴─────────┴─────────┴──────┴──────┴──────┴──┘